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翁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于某与孙某婚姻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于某,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孙某,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上述费用合计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俊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田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