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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3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富、赵占武、张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富,赵占武,张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942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富,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赵占武,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鸿,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富、赵占武、张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张鸿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鸿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侯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