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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付××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付××。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崔园园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建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