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付××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付××。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崔园园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建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