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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黄春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黄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春林,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和被执行人黄春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被执行人黄春林至今未履行(2014)涵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春林所有的银行存款12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戴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