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郭鹏与周岩、李若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鹏,周岩,李若萌,郭团结,赵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215-3号原告郭鹏,男,汉族,1975年8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周岩,男,汉族,1983年1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李若萌,女,汉族,1988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周岩之妻。被告郭团结,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赵静,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郭团结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鹏诉被告周岩、李若萌、郭团结、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照原告郭鹏的申请查封了被告赵静位于郑州市心怡路的三套房产。现因被告赵静对原告郭鹏申请的财产保全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已与被告郭团结离婚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赵静已于2010年1月与被告郭团结离婚,该房产购置于2014年,不属于共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静名下位于郑州金融国际中心(郑东新区金水路北心怡路东)2栋2单元10层1001号、1002号、1003号三套房产的查封。审判长 张 林审判员 王守慧审判员 苏 醒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孙雪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