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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执字第01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友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友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邮执字第01320-2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珠光南路77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扬州友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临泽镇周巷社区。法定代表人黄国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友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邮界商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扬州友联置业有限公司欠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工资款2850000元及工程款2000000元,合计4850000元,自愿于2014年8月4日前一次性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扬州友联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车辆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扬州友联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邮市卸甲镇东风街友联御景住宅楼小区A401、502、503、504、505,B幢401、402、403、404、503、504,C幢501、502、305、601、602、603、604、605、606、D幢602室已被法院查封。因本案申请人扬州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中工程款项和工人工资提起建筑工程优先权诉讼,故申请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房管部门协助执行材料、车辆管理部门反馈信息、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法院查封的21幢房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对本案执行款项申请人已提起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讼,故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界商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沈双祥执行员  毛国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史舟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