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于婷婷与德州凯德雅悦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婷婷,德州凯德雅悦大酒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165号原告于婷婷。被告德州凯德雅悦大酒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婷婷与被告德州凯德雅悦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婷婷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立原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常明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