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营之、张立华、马心忠、周广敏、韩幸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营之、马心忠、周广敏、韩幸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马营之、马心忠、周广敏、韩幸幸。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广敏在你处帐户上的存款10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光明审 判 员 杨立谦代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