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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营之、张立华、马心忠、周广敏、韩幸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营之、马心忠、周广敏、韩幸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马营之、马心忠、周广敏、韩幸幸。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广敏在你处帐户上的存款10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光明审 判 员 杨立谦代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