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辖终37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某,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杜剑薇,广东天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徐汉泉,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赖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赖某称: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上诉人其住址由天河区搬至越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在广州市越秀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目前也在越秀区居住。综上,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指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常住人口资料显示,上诉人赖某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大街东一巷2号301房,而上诉人赖某所称住所地为越秀区一事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因此上诉人赖某住所地仍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大街东一巷2号301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