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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干山与被执行人苏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干山,苏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韦干山。被执行人苏文华。申请执行人韦干山与被执行人苏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武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干山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文华归还借款本金345630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863元,执行费5085元。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申请人韦干山与被执行人苏文华双方已经自行处理清楚,申请人韦干山已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武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题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覃珍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