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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恢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彭鑫与刘飞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恢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彭鑫,女,1988年4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刘飞,男,1978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彭鑫与刘飞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执行款已全部到位(含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二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