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海商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永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建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永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温建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商初字第00023号原告常熟市永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琴湖路(杨家桥煤库内)。法定代表人张志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被告温建洪。本院受理原告常熟市永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建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永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永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永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