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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陈新、王玉芳、葛小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陈新,王玉芳,葛小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15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张金山,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朝晖,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倩,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新,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被告:王玉芳,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被告:葛小将,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陈新、王玉芳、葛小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云峰、章传法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人民陪审员  章传法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