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杨昌隆、向生容与银保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昌隆,向生容,银保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杨昌隆。申请执行人向生容。被执行人银保田。杨昌隆、向生容与银保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2014年6月14日,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于2014年6月17日前,由银保田一次性给付杨昌隆、向生容86660元。调解书生效后,银保田给付杨昌隆、向生容10000元,对76660元便未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杨昌隆、向生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拔了被执行人银保田在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务基分社的存款77710元(包括执行费105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昌隆、向生容76660元,本案强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祖宣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杨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