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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德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芦玉红、于宝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德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芦玉红,于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德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化工路化四路。法定代表人白仁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芦玉红,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于宝君,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德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芦玉红、于宝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德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德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芦玉红、于宝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芦玉红、于宝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德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芦玉红、于宝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