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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康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康某,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被执行人:王某,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07)怀民一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07)怀民一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孙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