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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文禄与覃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禄,覃阳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299号申请人张文禄,男,生于1969年12月27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覃阳,男,生于1990年8月17日,壮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于2015年2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文禄与申请人覃阳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确认调解效力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学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文禄与申请人覃阳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21日经江汉油田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张文禄自愿补偿张文禄的误工费、鄂N254**小型轿车修理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2015年1月25日前一次付清。二、当事人张文禄收到补偿款后,自愿放弃其他要求。三、当事人张文禄因鄂N254**小型轿车修理费不足时,也自愿放弃向覃阳主张民事赔偿权利。四、当事人覃阳鄂N955**小型轿车自行承担。五、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本委(2015)江调字第007号协议。六、其他无争议。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张文禄与申请人覃阳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