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齐某诉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齐某;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定法执字第00057号 申请执行人齐某。 被执行人郝某某。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173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郝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齐某借款12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郝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郝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齐某借款6000元,2015年5月10日前偿还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元,执行费50元,剩余部分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齐某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0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定平 审判员 万 林 审判员 张世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马骁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