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执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渔阳支行与王晓君、孟忠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29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渔阳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镇碧玉家园东侧、兴华大街东段北侧。负责人康学民,行长。被执行人王晓君。被执行人孟忠伟。被执行人杨桂春。被执行人段会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渔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晓君、孟忠伟、杨桂春、段会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蓟县人民法院(2013)蓟民二初字第022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3)蓟民二初字第0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马成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