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孙玉明、袁丽红与上海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明,袁丽红,上海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695号原告孙玉明,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袁丽红,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祝赞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明、袁丽红诉被告上海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为由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明、袁丽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晖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