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郭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法执字第1875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第一团队拟稿人:杜健份数:1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1875号申请执行人郭海平,个体户。被执行人常智勇,公务员。本院在执行郭海平申请执行常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4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行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健执行员 刘俊才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