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长静与德州凯德雅悦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静,德州凯德雅悦大酒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刘长静。被告德州凯德雅悦大酒店。法定代表人王国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静诉被告德州凯德雅悦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静撤回起诉。审判长 刘建斌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宋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