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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彩芳与被告李成平、吴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芳,李成平,吴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王彩芳。被告李成平。被告吴振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芳与被告李成平、吴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彩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彩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彩芳。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郑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