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兰执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秀成与孙宗新、孙宗富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成,孙宗新,孙宗富,黄礼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兰执字第2123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成,农民。被执行人:孙宗新,农民。被执行人:孙宗富,农民。被执行人:黄礼峰,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李秀成与被执行人黄礼峰、孙宗新、孙宗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礼峰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6日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礼峰位于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马厂湖镇马厂湖村泉口土地使用权一处13.38亩以及该地上的厂房等地上建筑物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朱崇普审判员 许 峰审判员 刘世进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