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老河口少民初字第0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徐静丹与徐永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丹,徐永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少民初字第00004-2号原告徐静丹。法定代理人李桂英,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张彦萍,系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永红。委托代理人沈玉良,系老河口市洪山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静丹与被告徐永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静丹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静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静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561.50元,由原告徐静丹负担。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德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