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9-04-24
案件名称
胥巧珍与胡兵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胥巧珍;胡兵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富民初字第299号 原告:胥巧珍,女,1978年2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胡兵,男,1984年1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胥巧珍诉被告胡兵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愿和好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愿和好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胥巧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陈夏宽 人民陪审员 李 昌 人民陪审员 伍立新 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