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启影与被执行人苏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影,苏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黄启影。被执行人苏文华。申请执行人黄启影与被执行人苏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武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启影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文华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86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183元,执行费1190元,合计88373元。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申请人黄启影与被执行人苏文华双方已经自行处理清楚,申请人黄启影已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武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题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覃珍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