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振华与德州凯德雅悦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华,德州凯德雅悦大酒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120号原告李振华。被告德州凯德雅悦大酒店,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京福高速路东104国道路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华诉被告德州凯德雅悦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华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珂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