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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修先夼与曲恒锦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先夼,曲恒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修先夼,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曲恒锦,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石民裁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曲恒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12月2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曲恒锦银行存款13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世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解立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