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修先夼与曲恒锦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先夼,曲恒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修先夼,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曲恒锦,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石民裁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曲恒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12月2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曲恒锦银行存款13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世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解立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