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武良民与怀远县双桥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良民,怀远县双桥集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武良民,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怀远县双桥集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许茂林,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良民与被执行人怀远县双桥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怀远县双桥集镇人民政府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09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0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孙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