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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义武忠与常熟希那基汽车零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武忠,常熟希那基汽车零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义武忠。被告常熟希那基汽车零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桑原康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新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义武忠诉被告常熟希那基汽车零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义武忠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义武忠负担。审判员  翟艳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宋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