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义武忠与常熟希那基汽车零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武忠,常熟希那基汽车零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义武忠。被告常熟希那基汽车零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桑原康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新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义武忠诉被告常熟希那基汽车零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义武忠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义武忠负担。审判员 翟艳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宋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