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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20-01-02

案件名称

李娅与李侠、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娅;李侠;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159-2号原告:李娅,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唐勇,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查达胜,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侠,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王伟,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娅与被告李侠、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娅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侠、王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0元,减半收取5610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880元,由原告李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