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浙江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浙江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147号原告胡某某,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某某大街XX号16栋3单元XX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西路XX号。法定代表人鞠某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某某,浙江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浙江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素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左晓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