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闫俊树与郝香平、闫拖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俊树,郝香平,闫拖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493号申请执行人闫俊树,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郝香平,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闫拖生,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本院在执行闫俊树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57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郝香平、闫拖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郝香平向闫俊树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闫拖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84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确有执行困难,不能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卷审查,该案符合指令执行的条件,故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府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