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执恢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国华与王泽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无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阳执恢字第358号黄国华申请执行王泽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济阳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是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济阳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传曾审判员 索同伟审判员 刘钟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齐庆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