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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丁悦栋与杨金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悦栋,杨金亭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56号原告丁悦栋。被告杨金亭。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悦栋与被告杨金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悦栋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金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丁悦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金亭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迎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