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法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法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某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孟茜,系该镇镇长。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某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某人民政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人民币95511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某人民政府在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94元(含案件受执行费1333元)予以扣划至定边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边县支行的案件款转用账户内,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卜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