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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唐山中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津立、张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中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津立,张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21号原告:唐山中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被告:王津立,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被告:张群,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中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津立、张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中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悦贤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於垚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