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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德州太平洋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太平洋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63号原告德州太平洋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希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耿兴山,经理。被告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魏中华,董事长。原告德州太平洋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11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太平洋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雪梅审判员  杨东宝审判员  马 珂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