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非诉审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缪满莲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缪满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非诉审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运忠,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亿海,惠阳区健康教育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黄少贤,惠阳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被申请执行人缪满莲,地址: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粤惠阳卫医罚字(2013)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惠州市惠阳区卫生局)是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执行人缪满莲经营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塘二街8号的无牌牙科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缪满莲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为此,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9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粤惠阳卫医罚字(2013)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以: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缪满莲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粤惠阳卫医罚字(2013)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缪满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惠军审判员 肖锦来审判员 何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杨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