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东阳申请执行曾冬梅等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阳,曾冬梅,易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李东阳,男,汉族,生于1974年。被执行人曾冬梅,女,汉族,生于1970年。被执行人易川,男,汉族,生于1992年。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支公司。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李东阳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42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曾冬梅、易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支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拍卖、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许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