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法执字第1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郭双根与郑州龙行华美石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双根,郑州龙兴华美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七法执字第1237-1号申请执行人郭双根,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生。被执行人郑州龙兴华美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去侯寨乡杨垛村。法定代表人郑书良,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双根申请执行郑州龙兴华美石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州龙兴华美石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马钦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