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徐国珍与孙国利等交通事故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珍,孙国利,贾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徐国珍,女,汉族,1954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国利,男,汉族,1983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贾丽,女。汉族,1982年7月29日出生。关于原告徐国珍诉被告孙国利、贾丽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国利、贾丽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杨向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