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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经民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文选成与镇江市天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传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经民初字第01068号原告文选成。委托代理人戴正灏,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琴,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天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传波。委托代理人高卫,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昌炎。本院在审理原告文选成诉被告镇江市天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传波、邓昌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未足额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文选成负担。审 判 长  任荣兴人民陪审员  王纪荣人民陪审员  束德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陆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