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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红全、徐忠田、徐中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红全,徐忠田,徐中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71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魏红全,男,46岁,汉族,农民,住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徐忠田,男,54岁,汉族,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徐中国,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执行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红全、徐忠田、徐中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中国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中国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任鹤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