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毅与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李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173号原告王毅,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28日,住内乡县。被告李彬,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15日,住内乡县。原告王毅与被告李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书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