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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毅与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李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173号原告王毅,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28日,住内乡县。被告李彬,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15日,住内乡县。原告王毅与被告李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书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