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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玉芹与被上诉人韩铁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芹,韩铁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芹,女。委托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铁臣,男。委托代理人宋凌云,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玉芹与被上诉人韩铁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永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