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玉芹与被上诉人韩铁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芹,韩铁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芹,女。委托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铁臣,男。委托代理人宋凌云,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玉芹与被上诉人韩铁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永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