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大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齐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孙胜波、李向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1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齐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孙胜波,李向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大商初字第48-1号原告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刁孟路西北外环北侧1号。被告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125号。被告山东齐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9号。被告孙胜波,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向军,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齐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孙胜波、李向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2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在被告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加气站设备一套(税控加油机6台、CNG加气机8台、天然气压缩机2套、储气罐1台、回收罐1台、CNG子站压缩机、预处理系统1套、顺序控制盘1套、4立方米天然气罐3台、天然气脱硫塔1台、CNG加气柱1台、变压站1套、CNG低压脱水装置1套、冷却塔1套、IC卡加油站系统1台、加油站办公室内配电箱、配电柜、监控箱、控制器、天然气干燥器1套),查封期间由被告看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善自处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成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