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杰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89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杰,男。本院依据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7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杰于2015年2月8日前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杰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属被执行人张杰所有的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限被执行人于上述车辆被查封(扣押)之日起5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扣押车辆予以拍卖或折价抵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潮滟审判员 关正葆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付广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