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执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霸州市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立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霸州市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字第1304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立新。本院在执行霸州市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孙立新为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霸州市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依法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内容为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霸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万爱民 微信公众号“”